6月16日消息,昨日,在最高法新闻通气会上,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临萍表示,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通气会上,最高法通报了十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其中三起涉及网购纠纷,有一例关于消费者网购货物被人冒领的案件。案件大致情况为: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了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付迎春委托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送货。该货物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杨波起诉速递公司和付迎春后,法院判决付迎春赔偿杨波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及邮寄费95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销售者已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发运,但在运输过程中,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对消费者请求销售者赔偿已付的电脑款及邮寄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快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销售者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关系。快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消费者关于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